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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声难题

1999-03-26 来源:生活时报 刘志琴 我有话说

梁晓声先生一篇《金庸和克莉斯蒂》,提出了一个耐人深思的问题:为什么中国产生金庸,英国产生克莉斯蒂,而不是反过来呢?

去年底,梁晓声先生一篇《金庸和克莉斯蒂》,提出了一个耐人深思的问题:为什么中国产生金庸,英国产生克莉斯蒂,而不是反过来呢?

要知道,中国文学中,探案小说的渊源也很长久啊,要知道,英国的历史中足以构成一部侠士小说的素材也不少啊!

又为什么,那么多那么多的中国人,几乎从小都爱读武侠小说,而那么多那么多的欧洲人,几乎从小都爱读侦探推理小说呢?……起码从前是这样的。

不久前,《中华读书报》发文提问《何时能有中国的福尔摩斯和波洛》,报道全国首届侦探小说评委会对国内侦探小说评价不高和作品不够成熟的分析。然而,是中国缺乏写作的高手吗?不尽然,自古以来中国武侠小说的作者强手如林,现代又有金庸小说风靡华人世界,论创作才能并不在柯南道尔和克莉蒂斯之下,但是国内的侦探小说始终不成气候。发人深思的是,自古以来何以有那么多的中国人对武侠小说趋之若鹜,至今仍然爱不释手?克莉蒂斯的探案小说在西方重印198次,印数仅次于《圣经》,可见读者量之浩大。优秀的文学作品是民族的,又是相通的,中西方民众对休闲小说的各有偏爱,难道是中国迟迟出不了侦探大家的原因?

这是文学问题又不仅是文学问题,文学是社会的一面镜子,侦探小说兴起在西方法律制度已经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载入宪章,也深入民心。不论是民事诉讼、司法审判,一切以证据为实,但是执法的官员未必没有无能和腐败的现象,因此人们塑造出私家侦探敢于与官方分庭抗礼,或者超越官方。这是谁给的权力,是法律,一切纠纷都以法律为仲裁,使得侦探有恃无恐,大显身手,在推理、取证方面表现出超人的智慧和引人入胜的情节。法律至上给予作者充分发挥自由想象的天地,这是侦探小说西方社会发达的社会原因。

中国传统社会是礼俗社会,这与法理社会不同的是,被社会奉为至上的是礼,不是法。礼是古人区分尊卑贵贱和是非的准则和制度,它以血缘为纽带,以等级为核心,渗透政治、经济、法律、文艺、教育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权力财产的分配、到立法、司法和量刑定罪,几乎无所不在。以礼代法,是这一文化模式在社会权力方面突出的表现。虽然先秦的儒法两家对于“为国以礼”还是“缘法而治”有过争论,但是以礼定分,以儒化法,成为历代王朝治国安邦的通则。古人通常以礼法并称,这就明确宣告礼凌驾在法以上,主导立法和司法的制度和运行。

礼渗进封建法制,主要表现在人治为上,口含天宪和以经义断狱就是法律附属权力的表现。在西汉王朝违背一句古训,可以祸灭全家,援引一条古史又可能化险为夷。自古以来,定案问罪,并不以法为准,而是讲究合情、合理、合法,符合情理的合于礼,就可以枉法。舜的父亲犯了杀人罪,按法当处以死列,舜不愿违法,又不愿父亲被处死,就弃下公务跑到海边逃避,属下为了恭请舜回朝,不得不赦免舜父,这是《孟子》记载的一则以孝枉法的故事。孔子任大司冠杀少正卯,宣布的罪名是心术不正,行为怪癖,喜欢辩论,不守道德,充其量只是意识形态的分歧,没有一条犯罪的实证而被处死,这是无罪推定!圣贤尚且如此,无怪乎著名法家商鞅,对太子犯法,只能处理太子师傅了结。即使问罪的,也要按照尊卑贵贱之别,同罪不同罚,对尊长者处治倚轻,这就不可避免地放纵权贵对百姓残害无度,肇成特权泛滥成灾。

封建法制保障权贵尊长的利益损害平民,带来人间太多的不平事。平民百姓只能幻想超越法外的侠士来保障自己的有限权益,抚平心头的创伤,尤其是见义勇为的侠客,来无影,去无踪,报仇雪恨,刀起头落,痛快淋漓。他们锄强扶弱,劫富济贫,义薄云天,具有独特的人格魅力。正义行为的最佳状态当然是有清官的扶持,使平民的冤屈也能得到合法的偿还,这是平民百姓梦寐以求的执法乌托邦,以侠士与清官为主角的公案小说,就成为补偿受害者的安慰剂,所以只要有人治的存在,就有对侠士和清官的标榜,民众对侠士和清官的幻想就永远不会消亡。

在现代社会的转型中,封建法制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然而这封建法制文化的遗存却不可小视,同样是面对犯罪嫌疑人,在西方发达国家警方的第一句话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而在中国往往是:“你老实交代!”哪有申辩的权利!一句“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最高指示,就可以随意抓了放,放了抓,都是常有理,又何劳侦探去查案情、找证据,福尔摩斯、波洛在这里根本没有活动的余地,说不定连他们自己也得栽进去。你说中国能不能产生福尔摩斯和波洛?

所以梁晓声的问题,是个难题,是世纪难题。

用梁晓声先生的话来说:“起码从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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